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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窗通办!江西出台工作规程

近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规程指出,全省县级及以上政府要优化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分阶段提供统一咨询、收件、受理、流转和出件等线上线下服务,实行“一窗通办”…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赣工改办〔2020〕23号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赣江新区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  件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

工作规程(试行)

第 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一窗受理”工作模式,规范全省“一窗受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事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以及市政公用服务。

第三条 全省县级及以上政府要优化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分阶段提供统一咨询、收件、受理、流转和出件等线上线下服务,实行“一窗通办”。配齐配强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个阶段所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按照审批阶段不同由相应的牵头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综合受理和帮办代办服务。

第四条 “一窗受理”实行容缺审批 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

第五条 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部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江西政务服务网上开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网上一窗”建设。

第六条 各地要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申请材料清单,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本阶段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链办理”。

第七条 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帮助了解审批要求,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以规范的服务流程,一次性为申请人提供所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

按照“属地为主、部门联动,企业自愿委托、政府无偿服务”原则,鼓励建立常态化帮办代办队伍,健全帮办代办运行机制,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政府帮办代办制,实现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发展区域全覆盖。

第八条 服务流程:

(一)咨询。对申请人的报建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应提供有针对性的线上线下咨询服务,告知阶段审批流程、需提前准备的工作、需办理审批事项及所需材料清单。符合帮办代办要求,经申请人同意并签署委托书的,实行帮办代办。

(二)受理。申请人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上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事大厅提出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电子申请材料。申请人到现场申报的,综合服务窗口指导其自助网上申报或代为填报相关信息,并扫描上传申请材料。纸质申报材料可通过现场提交、快递寄递等方式提交。综合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开始计算审批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向申请人告知需补齐补正材料清单。对符合容缺审批 承诺制的申请事项,在申请人做出有关承诺后,应予当场受理。

(三)流转。综合服务窗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电子版申请材料分发、流转至各审批部门,做到全程留痕、实时可查。纸质申请材料一并流转至各审批部门。

申报事项涉及跨层级审批的,通过各层级综合服务窗口之间进行调度、分办及申请材料流转。也可由审批部门之间调度、流转。

(四)审批。审批部门应按时办理综合服务窗口分发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或在明确的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决定),并制作结果文书或证件,审批决定要及时反馈至综合服务窗口。

对同一阶段办理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审批部门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

各阶段办理信息应全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及有关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五)出件。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应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出件。

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并根据申请人自取、邮寄要求,办理相应的交接签收手续和邮寄手续,签收信息应及时反馈至审批部门。

实行容缺审批 承诺制受理的事项,综合服务窗口应将需监管信息推送至有关监管部门,在申请人补齐材料后,综合服务窗口按要求发放有关结果文书。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或分阶段的帮办代办服务。由窗口明确告知社会公众可以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的审批事项。根据申请人意愿,在申请人提供齐全申请材料后,由窗口确定帮办代办人员,与申请人进行材料交接,并签订委托协议后,由帮办代办人员代替申请人完成代办事项。帮办代办事项完成后,帮办代办人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 信等单位应统筹安排业务骨干进驻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各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综合服务窗口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实现实体窗口与系统线上窗口服务无缝衔接。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加强与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向审批部门及时沟通、反馈。审批部门定期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等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各审批部门“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工作情况由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机构负责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实时监察,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承诺时限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推送同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江西省政务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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